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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二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月冬梅与温建辉、林素梅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月冬梅,温建辉,林素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947号原告月冬梅,女,1980年11月10日,汉族。被告温建辉,男,1984年09月26日,汉族。被告林素梅,女,1985年03月0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月冬梅诉被告温建辉、林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月冬梅于2015年09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温建辉、林素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月冬梅诉被告温建辉、林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月冬梅要求撤回对被告温建辉、林素梅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自愿的原则,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月冬梅撤回对被告温建辉、林素梅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有原告月冬梅承担150元,退回原告月冬梅150元。审 判 员  王福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黄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