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二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月冬梅与温建辉、林素梅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月冬梅,温建辉,林素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947号原告月冬梅,女,1980年11月10日,汉族。被告温建辉,男,1984年09月26日,汉族。被告林素梅,女,1985年03月0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月冬梅诉被告温建辉、林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月冬梅于2015年09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温建辉、林素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月冬梅诉被告温建辉、林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月冬梅要求撤回对被告温建辉、林素梅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自愿的原则,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月冬梅撤回对被告温建辉、林素梅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有原告月冬梅承担150元,退回原告月冬梅150元。审 判 员 王福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黄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