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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欧阳某甲与欧阳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甲,欧阳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00518号原告欧阳某甲,女,汉族。被告欧阳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某甲诉被告欧阳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欧阳某甲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欧阳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欧阳某甲承担。代审判员  曹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胡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