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欧阳某甲与欧阳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甲,欧阳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00518号原告欧阳某甲,女,汉族。被告欧阳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某甲诉被告欧阳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欧阳某甲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欧阳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欧阳某甲承担。代审判员 曹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胡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