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执字第0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韩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静,蓟县穿芳峪镇英歌寨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0750号申请执行人韩静,农民。被执行人蓟县穿芳峪镇英歌寨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侯明月,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2015)蓟民初字第3611号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蓟县穿芳峪镇英歌寨村民委员会按生效调解书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韩静修路工程款67192元、诉讼费740元。经查被执行人欠债较多,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经济困难,暂无能力偿还,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5)蓟民初字第36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兵代理审判员 李 宾代理审判员 李冠男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陈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