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5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安英与成福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5920号原告王安英,女,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成福明,男,195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安英诉被告成福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安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安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安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安英负担。审判员 庹昌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戴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