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终字第00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灵宝市灵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灵宝市灵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建民,马红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009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灵宝市灵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尹溪路中段东侧。法定代表人吴留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邓康、陈庆(实习),河南康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建民,男,196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亚武西区。委托代理人封选波,灵宝市尹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审被告马红蕾,女,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灵宝市灵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灵宝市亚武东区。上诉人灵宝市灵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建民、原审被告马红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灵宝市灵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灵宝市灵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灵宝市灵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本案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灵宝市灵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琼审 判 员 李小敏代理审判员 焦玉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水漪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