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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终字第00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灵宝市灵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灵宝市灵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建民,马红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009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灵宝市灵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尹溪路中段东侧。法定代表人吴留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邓康、陈庆(实习),河南康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建民,男,196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亚武西区。委托代理人封选波,灵宝市尹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审被告马红蕾,女,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灵宝市灵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灵宝市亚武东区。上诉人灵宝市灵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建民、原审被告马红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灵宝市灵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灵宝市灵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灵宝市灵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本案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灵宝市灵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琼审 判 员  李小敏代理审判员  焦玉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水漪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