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27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洪军与潘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军,潘敏,王兰兰,山东元贞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2782-2号原告:李洪军。被告:潘敏。被告:王兰兰。被告:山东元贞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致豪。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梁民初字第278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王兰兰所有的鲁H×××××号、鲁H×××××号、鲁H×××××号车辆,现本案已调解结案,原告申请解除对该三辆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兰兰所有的鲁H×××××号、鲁H×××××号、鲁H×××××号车辆的查封。审判员 冯冬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曹务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