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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27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洪军与潘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军,潘敏,王兰兰,山东元贞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2782-2号原告:李洪军。被告:潘敏。被告:王兰兰。被告:山东元贞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致豪。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梁民初字第278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王兰兰所有的鲁H×××××号、鲁H×××××号、鲁H×××××号车辆,现本案已调解结案,原告申请解除对该三辆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兰兰所有的鲁H×××××号、鲁H×××××号、鲁H×××××号车辆的查封。审判员  冯冬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曹务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