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李刚与张友权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张友权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027号原告李刚,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张异川,重庆黎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友权,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周泽雨、吴卓师,上海和华利盛(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与被告张友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刚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刚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117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严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郝寿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