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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740号原告郭某某,女,198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伊春市伊春区松韵城。被告杨某某,男,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伊春市伊春区松韵城。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杨某某的住址不准确,无法履行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玉贤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于春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