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当民二初字第00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关元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元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二初字第00580号原告:马鞍山市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当涂县姑孰镇提署西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570403557。法定代表人:余阳。委托代理人孙应金,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正方,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关元清,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关元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鞍山市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徐瑞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