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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执字第3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彭益康申请执行谢燕林等建筑工程分包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益康,谢燕林,向前,代中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314-2号申请执行人彭益康,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新桥镇。被执行人谢燕林,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北辰街。被执行人向前,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绿荫街。被执行人代中全,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西宁乡。本院受理彭益康申请执行谢燕林、向前、代中全建筑工程分包合同一案,于2015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查明,三被执行人在四川杰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应领工程款,本院已向该公司送达提取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现双方正在完善相关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4)船山民初字第1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晓凰审 判 员  苟 琼代理审判员  彭耀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詹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