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执字第3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舞钢市益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云南伦成纸业有限公司、汤文生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执字第328-1号申请执行人舞钢市益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钢城路大石门段西侧领秀山庄6号西一单元楼402室。法定代表人袁祖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冬华,富民县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云南伦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富民县赤就镇永富村。法定代表人王成,总经理。被执行人汤文生,男,1962年6月5日生。申请执行人舞钢市益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伦成纸业有限公司、汤文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富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富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执行人螺旋干网款34749元、案件受理费334元,合计3508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云南伦成纸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即造纸厂的厂房(含土地)、设备已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查封,已进入拍卖阶段;现二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富执字第32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据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光明审判员 刘郭华审判员 唐 晨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燕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