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1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马晓苗等与张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苗,汪瑞,汪大伟,汪松旺,汪凤香,张玲,安庆市大地储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229号原告:马晓苗,女,住安省怀宁县。原告:汪瑞,男,住安徽省怀宁县。法定代理人:上述原告马晓苗,系汪瑞之母。原告:汪大伟,男,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汪松旺,男,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汪凤香,女,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张玲,女,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安庆市大地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周青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刘群,该公司经理。原告马晓苗、汪瑞、汪大伟、汪松旺、汪凤香与被告张玲、安庆市大地储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晓苗、汪瑞、汪大伟、汪松旺、汪凤香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晓苗、汪瑞、汪大伟、汪松旺、汪凤香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马晓苗负担。审判员 张汝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