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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徐奕然、余正华申请执行商城县同辉装饰广告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奕然,余正华,商城县同辉装饰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徐奕然,女,汉族,住商城县。申请执行人余正华,女,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商城县同辉装饰广告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奕然、余正华与被执行人商城县同辉装饰广告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2228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小舟执行员  吴功明执行员  冯郁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修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