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刑执字第12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李明祥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明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12493号罪犯李明祥,男,195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02)保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明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三月五日以(2002)云高刑终字第44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四年三月十九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云高刑执字第1159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六年四月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云高刑执字第1883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八年六月五日、二○○九年六月五日、二○一○年六月六日、二○一一年六月七日、二○一二年六月七日、二○一三年六月十日、二○一四年六月十六日经本院七次裁定共减刑八年零十一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官渡监狱于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李明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明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积分考核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明祥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明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起2006年4月10日至2016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佳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