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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议民初字第0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张荣军与聂新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议民初字第0550号原告张荣军,农民。被告聂新君,农民。委托代理人聂丽民,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友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军诉被告聂新君、聂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荣军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荣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军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荣军负担。审 判 员  王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锁娜书 记 员  呼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