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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5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九龙��区杨家坪远盛租赁站与重庆学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学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九龙坡区杨家坪远盛租赁站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56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学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黄葛新村**号*单元1-4、1-5。法定代表人:吴涛,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九龙坡区杨家坪远盛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杨家坪正街**号8-2-1。经营者:何铸。上诉人重庆学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九龙坡区杨家坪远盛���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九法民管异初字第00222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学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学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学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签订《新型建筑快拆材料租赁合同》的签订地点为重庆巴南区,实际履行地点也是重庆市巴南区的办公场所。因此巴南区是被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于2012年9月19日签订的《新型建筑快拆材料租赁合同》约定,双方对合同履行存在争议,由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重庆市巴南区,无证据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经查,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为重庆市杨家坪正街13号8-2-1,属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辖区。被上诉人依约定向其住所地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代理审判员  李娜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侯煜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