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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民保字第0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黄志钢与付强、武汉创高幕墙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保字第00044-2号申请人黄志钢。委托代理人韩秀琴,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付强。被申请人武汉创高幕墙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328号19层C、D座。法定代表人程进。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5)鄂青山民保字第0004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黄志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对被申请人付强、武汉创高幕墙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1,530,000元的冻结;2、解除对黄柏睿提供担保的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18号复地·东湖国际三期15栋1-2层9室(房产证号:武房权证昌字第××号)房屋一套的查封。审判长李劲审判员付阳审判员龚雨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夏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