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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民初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1402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2年10月8日出生,住济阳县。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83年3月8日出生,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健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