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民初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1402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2年10月8日出生,住济阳县。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83年3月8日出生,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健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