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刑初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袁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振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涡刑初字第0050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振友,男,汉族,1970年11月4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农民,小学文化,住涡阳县牌坊镇姜庄行政村程塘坊自然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0日经涡阳县人民法院批准逮捕,2015年3月24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岳坊派出所抓获,同年3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周纪闽,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5)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振友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孟晓梅、被告人袁振友及其辩护人周纪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份以来,袁振友伙同张好影、庞怀想(以上二人已判)等人多次驾驶车辆在涡阳县、蒙城县、利辛县等地实施入室盗窃。后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黄豆、小麦、电瓶三轮车、羊及床上用品等物品总价值为86672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3年10月12日夜晚,张好影、庞怀想、袁振友三人驾驶汽车窜至涡阳县单集林场许圩行政村袁庄自然村,将袁俊庭停放在自家门口的金彭牌电瓶三轮车盗走。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3547元。2、2013年10月12日夜晚,张好影、庞怀想、袁振友三人驾驶汽车窜至涡阳县单集林场大冯行政村前小冯自然村朱志红家中,将朱志红停放在自家的淮海牌电瓶三轮车盗走。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3540元。3、2013年10月12日夜晚,张好影、庞怀想、袁振友三人驾驶汽车窜至涡阳县单集林场大冯行政村前小冯自然村冯效兰家中,将冯效兰家中的羊盗走,后将盗窃所得的羊低价出售给徐纪刚。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价值1350元。4、2013年10月12日夜晚,张好影、庞怀想、袁振友三人驾驶汽车窜至涡阳县单集林场大冯行政村前小冯自然村李方方家中,将李方方家中的一台T**牌液晶电视和一台美乐牌液晶电视盗走。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台电视价值为2332元。5、2013年9月16日夜晚,张好影、庞怀想、袁振友三人驾驶汽车窜至涡阳县曹市镇刘店行政村高土楼自然村高兴法家中,将高兴法家中的六只羊盗走,后将盗窃所得的羊低价出售给徐纪刚。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羊价值6240元。6、2013年9月16日夜晚,张好影、庞怀想、袁振友三人驾车窜至涡阳县曹市镇程楼行政村刘店自然村吴兰荣家中,将吴兰荣家中的两只羊盗走,后将盗窃所得的羊低价出售给徐纪刚。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羊价值2400元。7、2013年9月16日夜晚,张好影、庞怀想、袁振友三人驾驶汽车窜至涡阳县曹市镇柴村行政村袁店自然村袁建信家中,将袁建信家中的四件套、七件套盗走。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700元。8、2013年9月17日夜晚,张好影、庞怀想、袁振友三人驾驶汽车窜至涡阳县曹市镇侯桥行政村祁家自然村侯家华家中,将侯家华家中的两只羊盗走,后将盗窃所得一只大羊低价出售给徐纪刚。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羊价值1232元。9、2013年9月8日夜晚,张好影、庞怀想、袁振友三人驾驶汽车窜至蒙城县郭店社区赵桥自然村宋云英家中,将宋云英家中的七只羊盗走,后将盗窃所得的羊低价出售给徐纪刚。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羊价值6400元。10、2013年9月11日夜晚,张好影、庞怀想、袁振友三人驾驶汽车窜至蒙城县坛城镇小山村王庄牛传兰家中,将牛传兰家中的五只羊盗走,后将盗窃所得的两只大羊低价出售给徐纪刚。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羊价值3200元。11、2013年9月11日夜晚,张好影、庞怀想、袁振友三人驾驶汽车窜至蒙城县坛城镇小山村王庄刘素芳家中,将刘素芳家中的六只羊盗走,后将盗窃所得的羊低价出售给徐纪刚。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羊价值9056元。12、2013年10月7日夜晚,张好影、庞怀想、袁振友三人驾驶汽车窜至蒙城县坛城镇小山村后王庄杨景兰家中,将杨景兰家中的一只羊盗走,后将盗窃所得的羊低价出售给徐纪刚。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羊价格1920元。13、2013年10月7日夜晚,张好影、庞怀想、袁振友三人驾驶汽车窜至蒙城县坛城镇小山村后王庄王玉斗家中,将王玉斗家中的六袋大豆盗走。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大豆价值1500元。14、2013年8月27日夜晚,张好影、庞怀想、袁振友三人驾驶汽车窜至蒙城县坛城镇高桥村高桥庄陈有凯家中,将陈有凯家中的五只羊盗走,后将盗窃所得的羊低价出售给徐纪刚。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羊价值4800元。15、2013年9月25日夜晚,张好影、庞怀想、袁振友三人驾驶汽车窜至利辛县张村镇梁桥村梁君家中,将梁君家中的一台T**牌空调、四只羊、两瓶“古井淡雅”白酒盗走,后将盗窃所得的羊低价出售给徐纪刚。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7590元。16、2013年9月1日夜晚,张好影、庞怀想、袁振友三人驾驶汽车窜至利辛县纪王场乡灰菜郢村灰菜郢庄高振敏家中,将高振敏家中的四只羊盗走,后将盗窃所得的羊低价出售给徐纪刚。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羊价值4160元。17、2013年9月22日夜晚,张好影、庞怀想、袁振友三人驾驶汽车窜至利辛县江集镇郑老营村郑洼窝郑俊标家中,将郑俊标家中的七只羊盗走,后将盗窃所得的羊低价出售给徐纪刚。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羊价值7680元。18、2013年9月26日夜晚,张好影、庞怀想、袁振友三人驾驶汽车窜至利辛县张村镇刘土楼村后刘庄李秀荣家中,将李秀荣家中的一辆装有大豆的电瓶三轮车盗走。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5550元。19、2013年9月份29日夜晚,张好影、庞怀想、袁振友三人驾驶汽车窜至涡阳县高公镇宗营行政村邓庄自然村邓兵兵家中,将邓兵兵家中的两辆电瓶车、一台电脑、一个电烧水壶、棉被、衣服等物品盗走。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6715元。20、2013年10月2日夜晚,张好影、庞怀想、袁振友三人驾驶汽车窜至涡阳县公吉寺王大楼行政村王大楼自然村宋效侠家中,将宋效侠家中的四袋小麦盗走。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小麦价值540元。21、2013年9月4日夜晚,张好影、庞怀想、袁振友三人驾驶汽车窜至涡阳县龙山镇西山行政村西山自然村曹素萍家中,将曹素萍家中的一辆电瓶车盗走。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2380元。22、2013年9月14日夜晚,张好影、庞怀想、袁振友三人驾驶汽车窜至涡阳县马店镇曹白行政村张庄自然村张振合家中,将张振合家中的八只羊盗走,后将盗窃所得的羊低价出售给徐纪刚。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羊价值38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振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电动三轮车发票,证人徐纪刚、高兴朋、王彩玲、张丽、张美、王丙书、郑俊琦、刘怀放、王立邦、李俊英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袁俊庭、朱志红、冯效兰、李方方、高兴法、吴兰荣、袁建信、侯家华、宋云英、牛传兰、刘素芳、杨景兰、王玉斗、陈有凯、梁君、高振敏、郑俊标、李秀荣、邓兵兵、宋效侠、曹素萍、张振合等人的陈述,同案犯张好影、庞怀想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现场图,辨认笔录,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振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袁振友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应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袁振友在共同犯罪中与同案犯张好影作用基本相当,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袁振友具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上述意见相同,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振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20年1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 影审 判 员 李春杰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尹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