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商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吴风勇与宁宇洁、么加宁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风勇,宁宇洁,么加宁,么世博,么发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商初字第410号原告吴风勇,农民。被告宁宇洁,成年,农民。被告么加宁,农民。被告么世博,农民。被告么发起,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风勇诉被告宁宇洁、么加宁、么世博、么发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陈述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风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吴风勇负担。审判员 杨 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家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