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民初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轩某与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轩某,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1480号原告:轩某,农民。被告:左某,农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轩某诉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轩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轩某负担。审判员 王亚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家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