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防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廖世培、胡金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世培,胡金兰,谢乃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防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廖世培,男,1964年9月5日生,汉族,现住防城区。被执行人胡金兰,女,1974年6月12日生,汉族,现住防城区。被执行人谢乃岗,男,1969年4月2日生,汉族,现住防城区。申请执行人廖世培与被执行人谢乃岗、胡金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防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土地、无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防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骆超营代理审判员 唐上立代理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叶青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