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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田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066号原告:田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广才,成武兴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某负担。本页无主文。审判员  罗海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公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