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田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066号原告:田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广才,成武兴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某负担。本页无主文。审判员 罗海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公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