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商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尚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刘元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尚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刘元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849号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256号。法定代表人:张玉山,董事长。被告:淄博尚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张桓路4号百盛沿街营业房A1段6-19号。被告:刘元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尚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刘元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5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 维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金红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