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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1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张秀玲与李栓、赵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744号申请执行人张秀玲。委托代理人甘勇军,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栓。被执行人赵倩。法定代理人李邵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秀玲与被执行人李栓、赵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民事判决书(2015)宁民初字第349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单新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贾立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