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1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张秀玲与李栓、赵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744号申请执行人张秀玲。委托代理人甘勇军,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栓。被执行人赵倩。法定代理人李邵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秀玲与被执行人李栓、赵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民事判决书(2015)宁民初字第349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单新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贾立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