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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3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吴军与王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军,王福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533号原告:吴军,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秋生,居民。被告:王福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军与被告王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吴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鹏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付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