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3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吴军与王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军,王福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533号原告:吴军,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秋生,居民。被告:王福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军与被告王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吴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鹏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付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