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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民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浙江意得利洁具有限公司、温州市美亚水阀厂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浙江意得利洁具有限公司,温州市美亚水阀厂,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505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法定代表人:陈丹。被执行人浙江意得利洁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被执行人温州市美亚水阀厂。法定代表人:夏明寅。被执行人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鹿商初字第039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浙江意得利洁具有限公司、温州市美亚水阀厂、XX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包括房产、车辆、股权、股票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才学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叶陈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