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民初字第1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同雷与张全勇、张志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同雷,张全勇,张志勇,陈艳,吴鲁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1108-1号原告刘同雷。被告张全勇。被告张志勇。被告陈艳。被告吴鲁川。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同雷与被告张全勇、张志勇、陈艳、吴鲁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全勇名下房产1套(房产证号:菏房权证市直字第××号),并已提供担保(吴华以其名下房产1套提供担保,合同号:20120813008)。本院认为,原告刘同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全勇名下房产1套(房产证号:菏房权证市直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二、查封吴华名下房产1套(合同号:20120813008),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翟艳英审 判 员 周登亮人民陪审员 邵传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石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