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法执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马俊玲与王秀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俊玲,王秀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661号申请执行人马俊玲,女,40岁,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秀伟,男,41岁,汉族,农民。马俊玲申请执行王秀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王秀伟在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工资收入,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王秀伟的工资及运费款40000元,执行过程中因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账户只有20000元,已经支取,剩余执行款择日在行支取,因本案已到六个月执行期限,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179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占武审判员 谭庆礼审判员 刑云川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志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