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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法执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马俊玲与王秀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俊玲,王秀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661号申请执行人马俊玲,女,40岁,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秀伟,男,41岁,汉族,农民。马俊玲申请执行王秀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王秀伟在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工资收入,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王秀伟的工资及运费款40000元,执行过程中因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账户只有20000元,已经支取,剩余执行款择日在行支取,因本案已到六个月执行期限,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179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占武审判员  谭庆礼审判员  刑云川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志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