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1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莫呈诉邓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呈,邓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1517号原告:莫呈。被告:邓力。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呈诉被告邓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莫呈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邓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莫呈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呈撤回对被告邓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1620元,由原告莫呈负担。审判员  赵文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