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1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莫呈诉邓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呈,邓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1517号原告:莫呈。被告:邓力。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呈诉被告邓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莫呈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邓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莫呈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呈撤回对被告邓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1620元,由原告莫呈负担。审判员 赵文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