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1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姚竹平与徐卫东、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竹平,徐卫东,陈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772号原告姚竹平,女,汉族。被告徐卫东,男,汉族。被告陈萍,女,汉族。原告姚竹平诉被告徐卫东、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施云飞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竹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卫东、陈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竹平诉称,2013年7月22日,被告徐卫东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由被告陈萍提供担保。借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期限,2015年6月份,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但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能履行偿还义务。现请求判令被告徐卫东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被告陈萍对被告徐卫东的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徐卫东、陈萍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2日,被告徐卫东向原告姚竹平借款10000元,并出具一份借条,内容载明:“借条,今借到姚竹平人民币壹万元正(10000元),借款人徐卫东,2013.7.22日,担保人陈萍,2013.7.22”。后原告多次索要无果,遂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姚竹平与被告徐卫东之间的借贷关系以及与被告陈萍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被告徐卫东借款后,原告于2015年6月向被告徐卫东、陈萍追索借款,但两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对纠纷的形成负有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徐卫东偿还借款本金,被告陈萍对被告徐卫东的还款负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徐卫东、陈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举证、质证和抗辩权利的放弃,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卫东偿还原告姚竹平借款10000元。二、被告陈萍对被告徐卫东的上述还款负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卫东、陈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施云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书董静文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3、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限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