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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龙民初字第2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2092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1979年5月2日生。被告:成某,女,汉族,1981年9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已减半)。审判员 : 董 菊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焦志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