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民初字第2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2092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1979年5月2日生。被告:成某,女,汉族,1981年9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已减半)。审判员 : 董 菊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焦志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