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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盐执民字第17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钱惠良与刘晓燕、曾中琼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钱惠良,刘晓燕,曾中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盐执民字第1771-1号申请执行人钱惠良。被执行人刘晓燕。被执行人曾中琼。本院在执行钱惠良与刘晓燕、曾中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晓燕、曾中琼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拍卖被执行人刘晓燕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武原镇宜家花城69幢501号(产权证号:1206**)的房产一套,因成交价格低于抵押权金额,故本案未能参与分配。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曾中琼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勤俭北路321号6幢一单元502号(产权证号:1198**)的房产一套,该房产仅42.77平方米,系其唯一住房。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12212.67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钱惠良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嘉盐执民字第177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