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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冷法执字第6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旷美华、赵水清等与闵安旭、苏晶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旷美华,赵水清,姚素群,申伟军,段巧宜,曹平娥,杨建高,吴有军,闵安旭,苏晶平,苏松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冷法执字第624-1号申请执行人旷美华,无业。申请执行人赵水清,无业。申请执行人姚素群。申请执行人申伟军。申请执行人段巧宜。申请执行人曹平娥。申请执行人杨建高。申请执行人吴有军。被执行人闵安旭。被执行人苏晶平,无业。系被闵安旭之妻。被执行人苏松竹,农民。本院(2014)冷民二初字第12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闵安旭、苏晶平、苏松竹至今尚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闵安旭、苏晶平、苏松竹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 革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肖龙辉本裁定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