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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执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关于刘志民与承德宏泰兴机械配件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5)围执字第69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丹华,承德宏泰兴机械配件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围执字第691号被执行人武丹华。被执行人承德宏泰兴机械配件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国强,职务经理。关于刘志民与承德宏泰兴机械配件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围劳人仲裁字第1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此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围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围劳人仲裁字第13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立军审 判 员  张金伍代理审判员  李玉轩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吴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