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1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何殿池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695号原告何殿池。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地址:沧州市新华区北环东路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殿池诉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殿池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洪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殿池撤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0元由原告何殿池承担。审 判 长 王 俊代理审判员 李 爱人民陪审员 王凤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宋国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