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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江市恒旭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与吴江九祥纺织有限公司、周倍磊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恒旭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吴江九祥纺织有限公司,周倍磊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530号原告吴江市恒旭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戴芳芳。被告吴江九祥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忠。被告周倍磊。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伟。本院在审理吴江市恒旭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与吴江九祥纺织有限公司、周倍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恒旭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江市恒旭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唯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