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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57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张梅与济宁市宏烨公交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741-1号原告张梅。被告济宁市宏烨公交有限公司。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被告柳学君。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已作出(2015)任民初字第5741号财产保全裁定书,依法查封、扣押被告济宁市宏烨公交有限公司名下的鲁H×××××大型普通客车一辆;现被告济宁市宏烨公交有限公司已足额缴纳保证金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济宁市宏烨公交有限公司名下的鲁H×××××大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扣押。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魏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