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凡炳与被执行人王艺、郑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凡炳,王艺,郑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祁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曾凡炳,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艺,男,1972年3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郑淑梅,女,1977年11月2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3)祁民初字第19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月5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3)祁民初字第19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麟审 判 员 谢玉迁代理审判员 高星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伍六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