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3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丁一愚与孙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一愚,孙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3021号原告丁一愚,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孙开华,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一愚与被告孙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6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81元,由原告丁一愚负担。审 判 长 陈 莉人民陪审员 张凤珠人民陪审员 寿铉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