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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22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陈亚明申请执行王大治、何春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亚明,王大治,何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2278-1号申请执行人:陈亚明,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系安徽无限度商业管理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王大治,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何春艳,女,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一初字第0112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1430元、利息6840元,案件诉讼费1000元,执行费774元,合计6004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王大治、何春艳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6004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5143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孙雯雯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周传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