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茂虎与被执行人吕宁、吕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茂虎,吕宁,吕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978号申请执行人金茂虎,男,回族,1974年1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杨歌、张懿娣,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吕宁,男,汉族,1961年7月20日生。被执行人吕阳,男,汉族,1986年12月8日生。金茂虎与吕宁、吕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4)鼓民初字第56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吕宁在2015年2月19日前就2014年8月19日至2015年2月18日之间的借款利息共计65100元(按照每月9300元的标准给付)一次性给付原告金茂虎,自2015年2月19日起每月19日之前支付借款利息9300元,至2015年6月19日止一次性将本金300000元、剩余利息、律师费6000元、诉讼费用3530元,全部给付原告金茂虎;二、如果被告吕宁到期未能清偿上述债务,则原告金茂虎有权从利息不支付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向两被告主张利息,并就剩余本金的全部金额和全额律师费18000元、诉讼费用3530元向两被告申请一并强制执行。三、双方之间的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纠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除本院已扣划的吕阳名下8900元外无其他银行存款,两被执行人名下苏A×××××、苏A×××××车辆本院于2015年4月1日轮候查封,现车辆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吕宁下落不明,其名下房产因涉及他案,已被本院其他案件首轮查封,拟由该案进行处置。被执行人吕阳名下房产,申请人表示待吕宁处置后,决定是否申请处置。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鼓民初字第56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段福铸执行员 詹亚明执行员 吕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松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