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贵州高瓴贸易有限公司与贵州和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高瓴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和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贵州高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蓑草路98号东方金属材料交易中心内型C-2-10。法定代表人任晓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艳婷,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余海宇,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贵州和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黎阳高新区夏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和平,职务:执行董事。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贵州高瓴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和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2015)平民商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贵州高瓴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贵州和平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贵州高瓴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人民币2488561.28元。经查,被执行人贵州和平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贵州和平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下落不明,本案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1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2488561.28元,已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2488561.28元,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炳文审判员 张真礼审判员 李洪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鲁应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