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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何昌秋与李成林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成林,何昌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3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成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昌秋。上诉人李成林因返还原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1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云南省个旧市,该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返还原物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区,因此,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玥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杜万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