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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行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济宁市任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苏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市任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任行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侯广卫,局长。被执行人苏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苏敏行政处罚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苏敏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传军审判员  张兆清审判员  冯 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