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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行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黄鑫与江苏射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鑫,江苏射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射行初字第00072号原告黄鑫,农民。被告江苏射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科技大厦。法定代表人曹平苏,该单位副主任。原告黄鑫诉被告江苏射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鑫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鑫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鑫负担。审判长  孔玲玲审判员  侍加林审判员  皋德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