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行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黄鑫与江苏射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鑫,江苏射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射行初字第00072号原告黄鑫,农民。被告江苏射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科技大厦。法定代表人曹平苏,该单位副主任。原告黄鑫诉被告江苏射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鑫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鑫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鑫负担。审判长 孔玲玲审判员 侍加林审判员 皋德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