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原告朱红霞与被告郭建军、丁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霞,郭建军,丁晓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433号原告朱红霞,女,甘肃省庆阳市人。委托代理人徐志强,甘肃镍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建军,男,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丁晓霞,女,甘肃省武威市人。原告朱红霞诉被告郭建军、丁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红霞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志强、被告丁晓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建军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本市六号区门口经营福利彩票销售店,被告郭建军自2015年2月10日至17日借原告款购买彩票,合计借款25254元,2月17日,郭建军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注明欠原告现金25254元,承诺在同年农历正月十五日以前还清。同日,被告丁晓霞为被告郭建军的欠款提供担保,并出具了保证书一份,承诺若被告郭建军到期不还款,由丁晓霞自愿全额付清。期限届满后,二被告未偿还借款,现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25254元。被告郭建军未到庭应诉和答辩。被告丁晓霞辩称:这个钱是郭建军欠的彩票钱,本人怀疑原告和郭建军有合伙诈骗的行为,当时郭建军说他跟原告很熟,让本人写个担保,就写了个担保,实际上本人和郭建军关系一般。现不同意给原告还款。经审理查明:原告朱红霞在本市六号区小区门口经营福利彩票销售,被告郭建军自2015年2月10日至17日借原告款购买彩票,合计借款25254元,2月17日,郭建军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注明欠原告现金25254元,承诺在同年农历正月十五日以前还清。同日,被告丁晓霞为被告郭建军提供保证担保,并出具了保证书一份,承诺若被告郭建军到期未还款时,由丁晓霞自愿全额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上述事实,由原告朱红霞、被告丁晓霞在法庭审理中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欠条原件一份、担保书原件一份予以证实成立,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郭建军因购买彩票向原告朱红霞借款25254元的事实有证据证实存在,被告郭建军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其拖欠未还,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丁晓霞为郭建军的还款行为提供担保,承诺在郭建军未还款时由其还款,双方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丁晓霞与被告郭建军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保证人丁晓霞承担还款责任后,可向主债务人郭建军进行追偿。综上,原告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朱红霞借款25254元。二、被告丁晓霞对上述郭建军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元,由被告郭建军、丁晓霞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志珍人民陪审员 曾令柱人民陪审员 黄廷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