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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召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陈某诉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召民初字第586号原告陈某,女,生于1983年9月15日,汉族,住南召县城关镇。被告安某某,男,生于1979年5月6日,汉族,住南召县南河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9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豪审 判 员  张建伟人民陪审员  冯亚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褚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