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6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开兵与被告郑博仁、胡伟峰、陈晓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郑某某,胡某某,陈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685-1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朱某某,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郑某某。被告胡某某。被告陈某某。担保人湖北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湖北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郑某某、胡某某、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胡某某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52号拉美步行街A4栋1单元25层2室、房产证号为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1193**号房产及位于武昌区中南路街中南路99号武汉保利文化广场/栋13层1室、房权证号昌2013007907的房产予以查封,对被告陈某某名下的鄂FKK9**号宝马轿车予以查封,并提供担保人湖北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襄阳市国用(2012)第341402116号)作为保全财产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确保担保财产的有效性,须对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胡某某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52号拉美步行街A4栋1单元25层2室、房产证号为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1193**号房产予以查封;对被告胡某某所有的位于武昌区中南路街中南路99号武汉保利文化广场/栋13层1室、房权证号昌2013007907的房产予以查封;二、对被告陈某某名下的鄂FKK9**号宝马轿车予以查封;三、对担保人湖北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襄阳市国用(2012)第341402116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