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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闫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346号原告闫某。委托代理人苑希梅,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潘华欣,石家庄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郭辽元,河北宗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以双方庭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某撤回起诉。诉讼费7900元减半收取为395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审判员  郭江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盼 来源: